作者:赵强
来源:河南商报
都说病理医生不好当,病理道路不好走,工资低环境差不光鲜,然而若是没有病理医生,没有病理报告,可就要摊上大事了,年河南商报曾报导过一起新闻,用事实告诉你,病理报告有多重要…
案情回放
年3月,王女士因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为肠多发息肉综合征。医院开了一些口服药物,让王女士回家静养。一个月后,王女士的腹痛不见减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肠息肉综合征、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病症,恶变可能性大,需要进行全肠切除手术。4月,王女士进行了全肠切除手术。
术后王女士腹腔和肠腔血性渗出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休克。在和家属沟通后,医院为王女士实施了剖腹探查术。就在这次手术中,王女士被检查出小肠坏死。案卷材料显示:医院决定为王女士实施全小肠切除术,但病历中未见手术切除小肠标本的病理检验报告单。
出院的第二天,王女士腹痛加剧,医院。经过两周治疗后,医院的一家分院做营养支持治疗。在接下来的半年里,医院进行诊疗及营养治疗,且都诊断为家族性多发性息肉病。
年1月,她医院继续治疗,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被诊断出肝转移瘤。此后她转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分化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4月,王女士在出院回家途中去世。
法院判定
王女士去世后,丈夫方先生及家人认为,医院治疗期间,不但没有缓解王女士的病情,反而使其病情加重危及生命,造成治疗无效死亡的后果,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医院诉至惠济区法院,医院赔偿各项费用万余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王女士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造成的,而非被告造成的。王女士除在被告处治疗外,医院进行治疗,其死亡结果与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清。
医院对此前的司法鉴定提出异议,法院委托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二份鉴定意见书显示,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方式选择得当,但手术时机把握有欠缺,在进行全肠切除手术之前,未将替代治疗方案告知患方,未能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根据第一次手术记录,术中发现小肠有缺血性情况,医生未进行进一步的有效处理。
此外,该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第一次手术后切下的结肠没有全部送病理科活检,这一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
最终的鉴定意见为,王女士失去全部小肠,推定为医方的过错所致;对王女士之死,医院有过错和共同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医院在对受害人王女士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认为第二次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予以确认。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中致使其失去全部小肠存在医疗过错,负主要责任。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7.3万余元。
总结
本案中,医院在切除小肠的手术时未告知家属,也未进行病检,既没有保证患者的知情权,没有病理活检报告也违反了诊疗规范,这是一种对患者健康很不负责的做法,医院带来负面的影响,要重视病理报告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真真切切落实到实处,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结合病理报告,才能最大限度挽救病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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